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(2012年修订)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(2012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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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(2012 年修订)
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,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
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有关法
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《标准与准则》。
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,适用本《标准与
准则》,高淳、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。
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,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:
一类区:旧区,长江-大桥南堡-京沪铁路-红山路-龙蟠路-北安门北街-明城
墙-中山门-护城河-大明路-宁铜铁路-中山南路-集合村路-凤台路-秦淮河-长江
围合的区域;
六合雄州老城(方州路-招兵河-滁河-八百河合围区域)、江宁东山老城(文
靖路-G104-天印大道-秦淮河合围区域)、浦口珠江老城(312 国道-团结路-城西
路-公园北路-龙华路合围区域)可参照一类区执行;
二类区: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。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、绕
城公路以内的区域;
三类区: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、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。
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
实施本《标准与准则》。
第四条 本《标准与准则》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
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,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
停放的设施与场所;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。
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、节能、安全、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,停车
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,同步投入使用。
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;但在同一道路
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,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,在统
一申请、统一设计、统一建设的条件下,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。
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、非机动车以及特